1、工資薪金及三項費用扣除。 符合“相關性、合理性原則”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據實扣除。判定任職或雇傭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單。
2、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為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險,允許按職工工資總額5%稅前扣除。
3、住房公積金:允許按職工工資總額12%稅前扣除。遼地稅函[2009]27號文件第十八條
4、通訊費、通訊補貼:區分據實報銷和發放補貼不同形式,準予稅前扣除或按福利費標準稅前扣除。詳見遼地稅發[2010]3號第六條企業實報實銷的管理人員的通訊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在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內稅前扣除。
5、供暖補貼和采暖費:區分據實報銷和發放補貼不同形式,準予稅前扣除或按職工福利費標準稅前扣除。詳見遼地稅發[2010]3號第七條職工報銷的采暖費在管理費列支,按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供暖費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6、交通費、交通補貼:區分據實報銷和發放補貼不同形式,準予稅前扣除或按職工福利費標準稅前扣除。詳見遼地稅發[2010]3號第八條職工報銷的交通費在管理費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7、誤餐補助:按福利費標準稅前扣除。詳見遼地稅函[2009]27號文件第十三條
8、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費用允許據實扣除;
9、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一般規定: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計提依據。
10、業務招待費: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稅務機關的查補收入不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的稅前扣除基數。依據:《關于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遼地稅發[2011]16號)
11、手續費、傭金支出: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稅[2009]29號
12、私營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 憑借合法票據及相關手續據實扣除。依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3號 企業組織職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旅游業發票開的企業名頭,就不允許稅前扣除。遼地稅發[2011]16號
13、公益性捐贈: 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規定的通過公益性組織的捐贈允許按照年度利潤總額12%稅前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4、差旅費 比照沈陽市行政機關出差標準。查:沈委辦發[2007]25號 企業支付的差旅費補貼稅前扣除問題。由企業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按照該管理辦法標準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并且有規范的領取手續,允許在稅前扣除。遼地稅發[2011]16號
15、開辦費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籌辦期是指納稅人從籌辦開始至正式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企業籌辦期結束。查國稅函[2011]79號第七條
16、上一年度已經計提但未支付的工資、“五險一金”及類似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支付的,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支付的,應在實際支付年度扣除。遼地稅發[2011]16號
17、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費發票,其支付的水電費稅前扣除問題。 應以雙方的租賃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稅前扣除。遼地稅發[2011]16號
18、準備金扣除問題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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